华商头条|六旬残疾老年人多次遭暴力,天府公安不立案同一天出两份矛盾文书
六旬残疾老年人多次遭暴力,天府公安不立案同一天出两份矛盾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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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作者:136****1122

核心提要: 六旬残疾老人接连三天遭同一团伙暴力侵害——砸监控、破门锁、公共场所围殴。财物损失超2900元,伤情因警方延迟鉴定无法固定。更令人困惑的是,警方在同一天对同一案件作出了两份逻辑上根本矛盾的文书:一份称“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刑事复议期限,另一份却认定“不予行政处罚”。受害人质问:这究竟是定性困难,还是有意为之?

三天三起暴力事件:从砸监控到破门锁再到围殴老人

据受害人陈述,2026年3月16日,y某纠集3人,在受害人家门口故意砸毁监控摄像头,造成财产损失539元。事发后,双流区广都派出所出警处置,双方在派出所值班室自愿签署了轮流抚养协议。然而,协议的签署并未平息事态。3月17日,y某再次纠集4人,以暴力破坏受害人家中住宅防盗门锁,企图强行闯入抢夺孩子,造成门锁损失2370.07元。 当日下午,受害人带着被破坏的门锁前往派出所报案,民警却在值班室拒绝接收证据、拒绝受案登记、拒绝制作笔录。暴力在升级。3月18日,y某变本加厉,纠集6人在小区公共娱乐场所对受害人实施暴力殴打。 而受害人,是一名年过六旬的肢体残疾人。三天之内,从砸监控到破门锁再到公共场所围殴,参与人数从3人增至6人,暴力程度不断攀升。然而,公安机关的回应却令人费解。程序违法连环套:登记造假、鉴定超期、拒绝受案,

根据公安部规定,公安机关对群众上门报案,应当严格执行“三个当场”制度——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然而在本案中,这一制度似乎沦为一纸空文。3月16日和3月17日两次报案,民警均未依法制作《受案登记表》和《询问笔录》,未出具《受案回执》。 3月17日受害人携带被破坏的门锁证据前往派出所,民警竟拒绝接收。更令人震惊的是登记表的造假问题:3月26日补填3月16日的登记表,将报警日期虚假填写为3月26日;3月30日补填3月17日的登记表。 这种事后补填、篡改日期的行为,已不仅仅是程序瑕疵,而是涉嫌伪造案件材料。伤情鉴定同样存在严重问题。3月18日案发后,公安机关直到3月24日才安排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整整延迟了6天。此时,被害人皮下瘀血等关键体征已经消退,无法形成有效鉴定意见。而伤情证据无法固定的根本原因,恰恰是公安机关自身的程序违法所致。

两份矛盾文书同日发出:一个说“重大复杂”,一个说“不予处罚”2026年6月12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针对同一案件、在同一天、盖着同一枚公章,作出了两份在逻辑上根本不能同时成立的法律文书:一份是《延长刑事复议期限通知书》 ,称因“案情重大、复杂,决定延长刑事复议期限30日”——这等于承认本案涉嫌犯罪,需要进一步调查。另一份是《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称对y某“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这等于认定本案不构成违法。一个案件,同一天,同一个机关,既说“重大复杂”要延长刑事复议,又说“不予处罚”不构成违法。 这两份文书同时存在,暴露出公安机关对案件定性的严重分歧——或者,如受害人所质疑的,是“故意为之”。法律分析:三起行为已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中y某等人的行为已完全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其一,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 该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y某3月17日暴力破锁造成财物损失2370.07元,已超过法定标准,单独即可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二,随意殴打老年人、残疾人,情节恶劣。 该解释第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随意殴打老年人、残疾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y某纠集6人在小区公共场所对年过六旬的肢体残疾人实施暴力殴打,完全符合这一法定情形。其三,经公安制止后继续滋事,排除“家庭纠纷”免责情形。 该解释第一条明确:因家庭纠纷实施滋事行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本案中,3月16日y某等人已在派出所接受处置并签署抚养协议,却于17日、18日实施更严重的暴力行为,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诉。法律不容打折,正义不容拖延一份份被拒绝受理的报案、一张张被事后篡改的登记表、一次次被延迟的伤情鉴定、两份自相矛盾的法律文书……当法律程序本身成为侵害公民权利的帮凶,法律的公信力何在?公安部明确要求确保人民群众报案 “应接必接、该受必受、当立则立” 。然而在本案中,受害人三次报案,两次被拒绝受案登记,证据被拒收,回执从未出具。这种对程序的系统性违反,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动摇了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复议期限,却又在同一张公章下被认定为“不予处罚”——这已经不仅仅是执法瑕疵,而是对法律严肃性的公然挑战。我们希望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能够正视本案中暴露的程序违法问题,依法重新审查案件,给受害人一个公正的交代,还法律一个应有的尊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尊严,不容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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