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头条|甘肃金昌市:三年讨薪路漫漫 23万劳务费待结清!
甘肃金昌市:三年讨薪路漫漫 23万劳务费待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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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作者:秦岭游侠哥

甘肃金昌市:三年讨薪路漫漫 23万劳务费待结清!——聚焦甘肃金昌冶拓环保科技建设项目欠薪事件@甘肃省人社厅 @中国甘肃网 @甘肃发布 @甘肃之窗 请关注!

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 是关系农民工家庭基本民生的大事。让劳动者勤有所获、劳有所得,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生活,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一、事件回溯:辛苦劳作半载 ,项目施工落幕 ,讨薪三年无果,23万劳务费成“泡影”。

据农民工许师傅、刘师傅反映,2023年10月,工友们在包工头李岳的组织下,进入甘肃冶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5wt/a含有价金属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回收利用项目参与施工,至2024年4月完成既定工作后退场。但截至目前,包括二人在内的工友应得的23万元劳务费,始终未被项目相关方结清。为了拿回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工友们曾多次主动联系包工头李岳、建设单位甘肃冶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天津建工集团(陕西)工程有限公司沟通讨要。然而,三方的态度让他们心寒:包工头以“甲方未结清工程款”为由推诿,建设单位则称“已按合同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相关款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又以“分包环节存在争议”为由拖延。多方推诿之下,讨薪事宜陷入僵局。工友们也多次到金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投诉,但讨薪诉求屡屡石沉大海,讨薪之路遥遥无期。

项目名称:甘肃冶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5wt/a含有价金属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回收利用项目工程。

项目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南环路桥东1号。

建设单位:甘肃冶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天津建工集团(陕西)工程有限公司。

二、政策背景:全国整治高压下 欠薪为何仍顽疾难除?

值得关注的是,当前全国正开展治理欠薪冬季行动。2025年11月5日,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明确自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春节前,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整治欠薪问题。要求甘肃省各市、县全面盘点在建政府项目、国企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定期排查和包抓机制,督促相关单位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民生工程,也是各级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近年来,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颁布实施,到各地持续开展的根治欠薪专项行动,一系列法律法规与政策举措的落地,彰显了国家打击欠薪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甘肃省亦多次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旨在构建“不能欠、不敢欠”的长效机制。但令人费解的是,在如此高压的政策监管态势下,金昌市该项目的欠薪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是监管部门对项目动态掌握不足“无人管”?是责任单位相互推诿、逃避义务“不想管”?是存在复杂利益纠葛导致监管畏难“不敢管”?还是现有治理机制存在漏洞“管不住”?这些疑问,不仅萦绕在被欠薪农民工心中,更需要相关部门给出明确答复。

三、 问题本质:欠薪不止伤民生、 更损法治与营商环境,坚守民生底线、 亟待破解讨薪困局

我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早已作出刚性规定:农民工工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工程等服务,应自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不得拖欠。然而,这些规定在甘肃金昌市这一项目中未能有效落地,不仅直接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与甘肃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背道而驰,破坏了区域市场信用体系。

对于农民工而言,被拖欠的工资绝非普通报酬,而是养家糊口的"保命钱"、供子女上学的"学费钱"、改善生活的"希望钱"。保障农民工劳有所得,不仅关系到农民工家庭的生计幸福,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要求。从宏观层面看,根治欠薪是提振消费信心、畅通经济循环的重要举措,更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容不得丝毫懈怠。

四、郑重呼吁:压实责任破困局 让“安薪”照进现实

在此,我们郑重呼吁甘肃省、金昌市及相监管单位: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该项目欠薪问题,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落到实处,及时回应工友们的合理诉求,让农民工感受到政策温度与法治力量;

二是强化监察执法,全面清查项目用工台账、资金流向、工资专用账户运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等情况,厘清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责任边界,明确欠薪责任主体;

三是压实主体责任,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尽快制定清欠方案,设定明确兑付时限,足额结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是严肃追责问责,对恶意欠薪行为依法依规严惩,以实际行动守住民生底线,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区域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单位派遣的农民工导致欠薪的,由用工单位清偿;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单位导致欠薪的,按规定执行;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希望相关单位严格依法履职,让法律条文真正转化为农民工手中的"安薪符",让每一位劳动者的汗水都不白流,让公平正义照亮劳动者的前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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