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4日新媒體專電(“中國網事”記者、陳晨、劉碩、秦宏)近日有網民爆料稱,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數十名民警入股到當地一家服務公司,按月收取數額不菲的紅利。記者採訪得知,目前91名涉事民警的家屬已退還入股所得,檢察機關正在對案件進行調查。
新華社記者梳理發現,近年來一些交警通過各種方式把手中公權變為牟利工具的案例層出不窮。專家認為,部分交警作為公職人員把手中的公權力作為牟利工具,不僅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更是對監管底線和社會公平的公然挑戰,亟待通過相關措施徹底斬斷權力尋租的手。
家屬入股公司,交警坐收漁利
記者從陜西省渭南市警方了解到,此次涉事的公司名為渭南市暢達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初,現任法定代表人為張峰,公司從事大型貨車放大號牌噴涂、駕駛員駕照考試照相等相關業務。網民爆料稱,該公司部分股東為渭南市交警支隊一些民警的親屬,每月可得分紅1000元。
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申軍明告訴記者,這家勞務公司是由早些年交警部門自辦的勞動服務公司過渡而來,目前屬正常登記在冊的市場主體。2014年8月,交警部門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發現有民警的家屬入股該公司,明確要求所有涉事民警家屬無條件退還分紅所得。截至2014年8月29日,共有91名民警家屬退還分紅203萬元,檢察機關正在對案件進行調查。
“中央八項規定出臺後,紀檢監察機關要求黨政機關不得從事職務影響力范圍內的經營活動。交警親屬入股從事車管所輔助業務的公司,是明確的違規違紀行為,必須予以立即糾正。”申軍明説,發現問題後,渭南市交警部門要求所有民警徹底退出暢達公司經營活動,並對該公司與車管所業務的關聯事項全部清查。目前,渭南市檢察機關已對涉事公司進行調查。
另據記者了解,目前檢察機關正在對渭南市暢達服務有限公司進行調查,待清産核算、審計之後,如發現有交警家屬在2012年中央八項規定出臺前有違規違紀行為,將對當事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記者從渭南市有關部門獲悉,目前檢察機關對案件仍在調查之中。
交警“權力變現”近年來並不少見
據了解,民警在交警部門自辦的從事輔助業務的企業中入股參與分紅的情況在早些年曾較為普遍。
記者梳理近年來相關案例發現,我國的公務員法、人民警察法、《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均有嚴格禁止政府公務部門工作人員直接或變相參與經營性行為,以及在企業中擔任職務等行為的條文。其中,公務員法中明確規定,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然而,即便在中央對各種腐敗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對權力進行嚴格約束的大環境下,依然有少數人無視相關的法律法規頂風作案。2014年12月,山西省臨汾市查處公安局交警支隊原黨委委員、常務副支隊長榮任平利用職務便利,在未出資和參與經營管理的情況下,以合作投資名義收受利潤50萬元被通報。而在2011年,湖南省公安廳開展的整治公安交警參與影響公正執法經營活動的專項行動中,170多名交警主動退出了相關經營活動。
從一些案件中不難看出,交警違紀參與經營的公司多從事審驗車、挂牌等相關輔助服務,權利與利益糾結在一起,形成了頗為可觀的收益和穩定的利益鏈條。這些案件被曝出以後,在網上引起熱議,不少人對交警利用手中的執法權力攫取不當利益深感震驚和失望。
專家建議深挖“警腐”鏈條堵住監管漏洞
有網民認為,在利益誘惑面前,作為執法者的交警竟然置法律法規約束于不顧,並且利用職權之便從業務相關領域下手,攫取不當利益的同時,也勢必會擾亂了社會秩序。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認為,不管是出于自願或者是被動地收受好處,在公務人員的活動中,只要被證實公權力與公共利益之間發生了衝突,有人從中獲取了利益,那麼就是一種腐敗的行為。李成言認為,對于陜西渭南發生的交警及家屬集體“權力變現”案例等類似情況,除了應該加強對于公權力的監管外,還要以尋找蟻穴的認真態度及時發現並挖掘腐敗苗頭,暢通舉報監督渠道,形成持續監管的高壓態勢,使腐敗行為受到應有懲罰。
吉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所長于曉光表示,從交警坐收紅利等案例不難看出,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仍需要進一步明確細化,急需彌補監管中的不足和漏洞。他同時表示,完善相關監管法規的同時,必要的處罰手段也要加強力度,要讓公職人員充分認識到違法亂紀的嚴重後果,增強自律性。
有網友認為,陜西渭南交警和家屬的行為,不僅挑戰了法律法規的底線,也讓大家難免産生還有多少類似的腐敗躲在暗處、還有多少權力被當成尋租工具等疑問。除了徹查已經發現的案件外,公眾期待相關部門拿出勇氣,敢于觸碰可能存在的隱形利益鏈,給公眾一個明白的交代,還大家一個公正公平的法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