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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在线点评]老王律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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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0楼  发表于: 2012-02-16 00:10
老王,就该案要谈的意见,已经谈完。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老王对不同意自己看法的网友,本着求教的态度,认真听取,但不再做具体的回应。惟盼各位以客观、理性的态度讨论之,以相互提高。老王就该案不持特定立场和观点。欢迎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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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1楼  发表于: 2012-02-16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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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2楼  发表于: 2012-02-17 02:20
引用
引用第30楼老王律师于2012-02-16 00:10发表的  :
老王,就该案要谈的意见,已经谈完。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老王对不同意自己看法的网友,本着求教的态度,认真听取,但不再做具体的回应。惟盼各位以客观、理性的态度讨论之,以相互提高。老王就该案不持特定立场和观点。欢迎大家指教。



      你是律师界的老人,我还只是一个学生,就西安中院惊现连环造假的帖子,我仅就有关法律问题与你探讨,就这么一个现实案例中存在的问题,你似乎在回避,不知道你回避什么?
      如此一来你要与各位交流,交流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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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3楼  发表于: 2012-02-18 00:46
        在西安中院惊现连环造假帖子中,西安中院二审确认房产权一案,无疑是典型的非法假案。
    西安中院以凭空捏造的“因确认房产权一案上诉”,替代郝秀云“因腾房清租一案上诉”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无疑是为掩盖郝秀云上诉的不能成立,继而为郝秀云谋取非法利益。
    尽管一审中郝秀云提出了反诉,但从其上诉状中可以看出,其原由上诉仍然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两间厦房,案由应该是两间厦房的析产案件。而两间厦房早于1956年已经行政主管部门确权,产权已经十分明确,何来确权问题呢?从西安中院认定两间厦房属郝德庆所有,只有郝秀云上诉不能成立,更何来确认房产权问题呢?
     也有人说,西安中院的二审确认房产权一案,可视为被告反诉案由。对此本人不能赞同,因为反诉是以本诉为前提的,没有本诉就不可能发生反诉,从西安中院判决书对原告本诉只字未提,可见原告本诉已经不复存在,郝秀云反诉又是从哪里来的呢?

     况且,西安中院析产两间鞍房并不在郝秀云反诉和上诉范围。
     其次,两间鞍房作为西安中院判决书认定的违章建筑,其本身就没有产权效力,又何来确认房产权问题呢?
     何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房屋如有分割、合并、买卖、赠与等所有权变更情形,必须申请登记。否则,不生效力。西安中院认定“共同财产”,判决书中所述在案佐证的依据竟然只有郝德庆的房产证、土地证和当事人陈述。而郝德庆个人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明显不是“共同财产”的依据,剩下就只有当事人陈述了,难道西安中院认定“共同财产”的依据就是当事人陈述吗?这符合房地产转移的效力性规定吗?

     虎妞来了的跟帖说的很好,西安中院所谓的二审确认房产权一案,就是典型的非法假案,并非没有弄虚作假。
[ 此帖被塬上草。在2012-02-18 00:4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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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4楼  发表于: 2012-02-18 01:18
一个明哲保身的律师,是无法为当事人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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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5楼  发表于: 2012-02-18 09:49
现实中存在的不公平的事情很多呀,律师们有的忙了
聪明 +  勤奋, 让成功变得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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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6楼  发表于: 2012-02-19 11:01
        老王作为多年的执业律师不对虎妞来了、杨二姐等网友的跟帖在与回应,不是出于明哲保身的考虑,何况在这里对一个案子的讨论本不存在明哲保身的问题。老王只是觉得对该案是不是凭空产生的假案,老王把自己的意见已经说的很清楚了。但两位的跟帖质疑、讨论没有和老王的意见产生真正的交集,仍然是自说自话,那么老王还有重复表达的必要吗?!相当于在法庭上,老王的代理意见已经全部发表,再无新的意见和观点了。
         另外,老王希望大家在讨论该案是不是“假案”时,就围绕即该案是不是二审法院凭空捏造、没有一审的一个案件来讨论该案是不是假案,而不是对要讨论的问题无限扩大,也不要抢占道德的制高点,在问题讨论中加进道德审判的内容,更不要挟道德以号令天下。让上帝的归上帝,让凯撒的归凯撒。如果虎妞来了真的是个学生的话,那这算是一个老律师对一个学生的善意提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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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7楼  发表于: 2012-02-19 22:19
民事诉讼案由是如何确定的,一审和二审可以不是同一案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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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8楼  发表于: 2012-02-21 21:39
欢迎律师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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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9楼  发表于: 2012-02-23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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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0楼  发表于: 2012-02-23 12:54
支持楼主,这贴必须得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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