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直在研究西安中院惊现连环造假这个帖子
西安中院的二审“确认房产权”一案(90)民二上字第125号判决,究竟是不是非法假案?
如果说他是腾房清租一案的二审,从两份判决书看二者不仅不是同一案由,这个所谓的二审“确认房产权”一案,好像也没有双方当事人的什么事了。一审郝德庆要求腾房清租,从郝秀云的上诉状看郝秀云认为该案是两间厦房的析产案件,要求析产两间厦房,西安中院析产两间鞍房,明显既不是原告的请求,也不是被告的请求,不知道这是谁的请求?
这个案子好像并不是民事案件,更像公诉案件,是法院在跟当事人打官司,他们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然想怎么办就怎么办了?
从案子的结果看,明显对郝秀云有利,郝秀云上诉要求析产两间厦房,从判决书看西安中院以认定两间厦房属郝德庆所有,表明郝秀云上诉不能成立。西安中院本应驳回上诉,却不仅没有驳回郝秀云上诉,反而析产了郝德庆的两间鞍房,足以看出这个案子的背后很可能存在不可告人的秘密。
况且,朝阳巷76号属郝德庆所有,郝德庆作为权利人翻建房屋,郝秀云共同出资出力是否构成共有,还要看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依据。如果他们事前没有共有的约定,并申请了产权变更登记,也是不能构成共有的。从西安中院的判决书中没有看到相关依据,也是我们对判决书中所谓“共有”的合法性产生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