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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在线点评]老王律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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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楼  发表于: 2012-02-08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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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6楼  发表于: 2012-02-08 22:54
谢谢各位的鼓励和支持,老王在这里也算是一己之能服务社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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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7楼  发表于: 2012-02-08 22:58
谢谢各位的鼓励和支持,老王在这里也算是一己之能服务社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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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8楼  发表于: 2012-02-09 09:37
新的二手,怎么和你联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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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9楼  发表于: 2012-02-10 00:48
引用
引用第9楼老王律师于2012-02-07 21:52发表的  :
前面老王说过,那个案子我能看到的材料有限,发表意见觉得有点草率。人间浮尘两次要老王说看法,老王提醒人间浮尘注意,以目前我看到的有限材料,本案在一审中,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分家析产,而这一反诉在本案审理中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腾房清租一案和二审确认房产权一案,名称本来就不一致,他是同一案件吗?
如果是。从一审被告的上诉状看,其要求析产厦房,法院怎么就析产了鞍房了呢?
还有就是一审原告要求腾房清租,一审已经认定了租赁关系,并且楼主也贴出了相关证据,二审为什么没有作出任何结论呢?
另外,如果二审确认房产权一案就是二审腾房清租一案,二审为什么对原告腾房清租的请求没有作出如何认定和判决?即便是驳回诉讼的判决?从法律的角度,是不是被告上诉,原告诉权就丧失了呢?


否则,原告官司打了一整,自己的请求竟然没有结论,合理吗?

[ 此帖被人间浮沉在2012-02-10 01:0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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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0楼  发表于: 2012-02-10 00:55
还有就是被告人在上诉状中已写明是“因腾房清租一案上诉”,法院凭什么写的是“因确认房产权一案上诉”,法院可以捏造事实吗?

法院可以代替当事人变更上诉原因和上诉请求吗?
[ 此帖被人间浮沉在2012-02-10 01:0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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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1楼  发表于: 2012-02-10 00:58
你如何解释《民事诉讼法》第148条关于“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内容包括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这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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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2楼  发表于: 2012-02-10 09:38
老王对人间浮尘的第一个问题的意见即“为什么案件中会有一个确权案件”谈了自己的看法,人间浮尘在上楼又跟进了案件的其他程序性问题,老王希望看看更多的材料,再谈自己的意见。也希望人间浮尘把对案子的全部问题整理出来,以便大家商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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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3楼  发表于: 2012-02-11 20:50
本人认为,案由是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标志。西安中院的二审确认房产权一案如果真的没有相同案由的一审程序,这个二审程序的来源的确是存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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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4楼  发表于: 2012-02-12 01:36
      最近一直在研究西安中院惊现连环造假这个帖子


西安中院的二审“确认房产权”一案(90)民二上字第125号判决,究竟是不是非法假案?

       如果说他是腾房清租一案的二审,从两份判决书看二者不仅不是同一案由,这个所谓的二审“确认房产权”一案,好像也没有双方当事人的什么事了。一审郝德庆要求腾房清租,从郝秀云的上诉状看郝秀云认为该案是两间厦房的析产案件,要求析产两间厦房,西安中院析产两间鞍房,明显既不是原告的请求,也不是被告的请求,不知道这是谁的请求?

       这个案子好像并不是民事案件,更像公诉案件,是法院在跟当事人打官司,他们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然想怎么办就怎么办了?

      从案子的结果看,明显对郝秀云有利,郝秀云上诉要求析产两间厦房,从判决书看西安中院以认定两间厦房属郝德庆所有,表明郝秀云上诉不能成立。西安中院本应驳回上诉,却不仅没有驳回郝秀云上诉,反而析产了郝德庆的两间鞍房,足以看出这个案子的背后很可能存在不可告人的秘密。

        况且,朝阳巷76号属郝德庆所有,郝德庆作为权利人翻建房屋,郝秀云共同出资出力是否构成共有,还要看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依据。如果他们事前没有共有的约定,并申请了产权变更登记,也是不能构成共有的。从西安中院的判决书中没有看到相关依据,也是我们对判决书中所谓“共有”的合法性产生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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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5楼  发表于: 2012-02-12 03:03
        所谓“西安中院连环造假案”,老王认为这是部分网友对案由问题认识不当产生的错误认识。在前面的帖子中,老王出于礼貌,对这个问题谈的比较简要,因而也可能吧问题没有说透,看到大家对这个问题如此有兴趣,老王仅就看到的材料再多说几句。
        如前面老王说的,本案一审发生的时间是在1989年,二审是在1990年,当时最高法院规定的民事案件的案由中,分家析产案件的案由都是确权案件。而在本案中,本诉被告一审中提出反诉,要求分家析产即确权。而其诉讼请求在一审中并未得到一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以本诉被告参与出资翻建房屋为由虽支持了本诉原告要求被告腾房的请求但驳回了其要求被告支付房租的请求。对一审法院的这一判决,本诉原告未上诉,即被认为是服判。而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却提起上诉,要求分家析产即确权。据此,老王认为本案中,在案由问题上,不存在是中院弄虚作假的问题。
       中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只审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不对案件做全面的审查,(老王对此制度很有看法,认为其很不合理,对被上诉人很不公平。但中院在审理二审案件时就是这样做的。)所以,本案二审判决中就只出现了对确权案件的处理。
         至于本案的实体问题,因资料有限,老王不便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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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6楼  发表于: 2012-02-12 10:50
        所谓“西安中院连环造假案”,老王认为这是部分网友对案由问题认识不当产生的错误认识。在前面的帖子中,老王出于礼貌,对这个问题谈的比较简要,因而也可能吧问题没有说透,看到大家对这个问题如此有兴趣,老王仅就看到的材料再多说几句。
        如前面老王说的,本案一审发生的时间是在1989年,二审是在1990年,当时最高法院规定的民事案件的案由中,分家析产案件的案由都是确权案件。而在本案中,本诉被告一审中提出反诉,要求分家析产即确权。而其诉讼请求在一审中并未得到一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以本诉被告参与出资翻建房屋为由虽支持了本诉原告要求被告腾房的请求但驳回了其要求被告支付房租的请求。对一审法院的这一判决,本诉原告未上诉,即被认为是服判。而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却提起上诉,要求分家析产即确权。据此,老王认为本案中,在案由问题上,不存在是中院弄虚作假的问题。
       中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只审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不对案件做全面的审查,(老王对此制度很有看法,认为其很不合理,对被上诉人很不公平。但中院在审理二审案件时就是这样做的。)所以,本案二审判决中就只出现了对确权案件的处理。
         至于本案的实体问题,因资料有限,老王不便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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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7楼  发表于: 2012-02-13 22:41
从楼主贴出的证据看,上诉人郝秀云上诉状最后一段有这么两句话:
一是,本案争议的两间厦房.........

二是,本案案由应是两间厦房的析产案件

法院既然是只对上诉请求进行审查,法院又一次认定两间厦房属郝德庆所有,已经证明郝秀云上诉不能成立,为什么没有驳回上诉,反而会析产鞍房呢?

况且,二审民事案件,是对原审的续审。法院对被告上诉进行审查,就可以对原告请求不作任何结论吗?那么,原告的诉权哪去了?

法院擅自将上诉人“因腾房清租一案上诉”变更为“因确认房产权一案上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吗?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吗?

从西安中院将郝秀云“因腾房清租一案上诉”变更为“因确认房产权一案上诉”,到对郝德庆本诉不作任何处理,你不认为西安中院变更当事人上诉案由,有抹杀原告人诉求、诉权,掩盖相关事实证据嫌疑吗?

原审原告没有诉讼请求,西安中院所谓的二审确认房产权一案,案源何在?

西安中院析产的两间鞍房,也是其判决书认定的“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依法并无产权效力,又何以构成确认房产权一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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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8楼  发表于: 2012-02-13 22:54
还有一点,一审已经认定租赁事实,没有支持原告清租请求是折抵被告参与原告返修房屋。

西安中院既然已不再用房租折抵被告参与原告建房,那是不是应该清租呢?为什么对原告清租之诉只字不提了呢?

郝秀云住郝德庆房屋可以白住,郝德庆建房郝秀云帮忙就要“共有”,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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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9楼  发表于: 2012-02-15 10:15
<DIV id=read_41566108 mb10?>在老王律师来了的帖子中,看其对《西安中院惊现连环造假》一帖的相关看法,本人对老王律师是不是专业律师表示怀疑。

     西安中院二审腾房清租一案,制出二审确认房产权一案的判决书,其所谓的郝秀云“因确认房产权一案上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明显没有构成的依据。其析产郝德庆两间鞍房也明显不在腾房清租一案,郝德庆原诉腾房清租一案,郝秀云反诉和上诉析产两间厦房的诉讼范围。
     依据民事诉讼原则,民事案件因当事人诉请而发生,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诉请启动审判的程序。而案由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标志。可以看出,在腾房清租一案中,当事人本诉腾房清租、反诉和上诉析产两间厦房的本身,就是以产权明确为要件的诉讼。否则,就不能说明腾谁的房?析谁的产?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只有诉讼不能,不存在确认房产权问题。

        由此可见,西安中院二审腾房清租一案,制出所谓的二审确认房产权一案判决书,除明显的受案无据外,其案由本身也是站不住脚的。

    况且,西安中院析产郝德庆两间鞍房,不仅不在腾房清租一案诉讼范围。并两间鞍房作为其判决书认定的违章建筑,该房屋本身就没有产权效力,不存在确认房产权问题。

    因此,老王律师认为西安中院不存在弄虚作假,本人不能苟同。

[ 此帖被虎妞来了在2012-02-15 10:2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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