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针对第105楼秦川一青松于2012-02-28 20:04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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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1年7月16日上午10时45分,王斌荣乘我不在加油站之际,纠集、指挥20多人社会黑恶势力,开着5辆汽车,闯入我正在营业的加油站。为毁灭证据,首先将加油站监控设备进行破坏,抢走监控录像主机,和所有合法经营证照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