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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血泪控诉 呼唤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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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5楼  发表于: 2012-02-2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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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1年7月16日上午10时45分,王斌荣乘我不在加油站之际,纠集、指挥20多人社会黑恶势力,开着5辆汽车,闯入我正在营业的加油站。为毁灭证据,首先将加油站监控设备进行破坏,抢走监控录像主机,和所有合法经营证照资料,
王斌荣又和其父带领多人,用大货车拉河沙将加油站出入口全部封堵,次日凌晨3时许,他们砸开收银室房门,抢走保险柜(内有二天营业款数万元)、当日营业款、电脑、账务账簿等物品........。实际违法行为远不止这些!!
国家的法律为什么制裁不了政法委干部王斌荣?
故意毁坏加油站的财物为什么成了政法委干部王斌荣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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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6楼  发表于: 2012-02-29 11:01

相信公安机关一定会为你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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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7楼  发表于: 2012-02-29 11:10
支持一下,真是无法无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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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8楼  发表于: 2012-03-02 18: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font=宋体  ]
[font=宋体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font=宋体  ]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font=宋体  ]   商洛市金龙汽化[font=宋体  ]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2011年7月16日遭到王斌荣纠集的黑恶势力暴力打、砸、抢,强迫停业七、八个月之久,应不应该追究暴徒们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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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9楼  发表于: 2012-03-03 1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收买他人作伪证,可不是违纪行为而是违法犯罪,打砸抢加油站搞伪证的人应该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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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0楼  发表于: 2012-03-03 14:56
哇!我只能心灵上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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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1楼  发表于: 2012-03-03 15:01
有点意思,不知熬真的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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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2楼  发表于: 2012-03-04 20:44
漫漫的维权道路何日是尽头,老百姓翘首期待政府啥时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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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3楼  发表于: 2012-03-04 21:02
引用
评分针对第105楼秦川一青松于2012-02-28 20:04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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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id=read_41824242 mb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1年7月16日上午10时45分,王斌荣乘我不在加油站之际,纠集、指挥20多人社会黑恶势力,开着5辆汽车,闯入我正在营业的加油站。为毁灭证据,首先将加油站监控设备进行破坏,抢走监控录像主机,和所有合法经营证照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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