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公安败类——西安市风城路派出所所长YJG
各位领导,西安市凤城路派出所所长堪比文强恶劣,请你们看看现在的西安公安人员是怎样丧尽天良行骗的,是怎样为非作歹的!!!请好心的人读一下,从此文中可以读出公安是怎么比土匪黑社会还赖,他们是披着合法外衣的土匪黑社会,他们是披着羊皮的狼! 凤城路派出所大门口的“为人民服务”大匾,事实证明了是为人民币服务! (案例一)
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西一路派出所民警FWM,坚持正义举报赌博,而这个赌场的保护伞则是风城路派出所所长YJG。YJG得知后带人将FWM打伤,致其耳膜穿孔,此事与去年西安交警打交警一事如出一辙。
现在风城路派出所辖区由于派出所的纵容,到处都是赌厅,大大小小几十家,每月只要给派出所所长YJG交了钱就没人查,以至于新城警察举报后在风城路派出所内被打!
文强猖獗弟弟惊现西安---凤城路派出所所长!(案例二) 我的东西被盗,有证人作证,但凤城路派出所所长不给立案,后在新闻单位监督下被立上案,然后威胁证人,再然后篡改证词,立了第2次案,拖了2年后,竟然干脆说不归公安管,在半月前给我寄来一份不立案通知书,让去法院起诉对方,天理何在!请陕西的上级领导主持公道!派出所所长认为我是外地人好欺负,但我相信陕西有好领导!
我是河南兰考县人。我于2002年来到西安,租房住下,经营蘑菇生意。我开始租的是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郑王村村民王爱民的房子,一租就是三年。由于我经常要放货,而现租的房子小,所以我于2005年7月份又改租了王爱民的邻居王跃进的4间房,每月房租为260元。因为我是外地人,所以在这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处处小心,房租每月准时交纳,从不敢拖欠,更没和谁磨过嘴,吵过架,因此原房东和当地的装卸工对我评价很高的。到了2007年元月份,我要回老家兰考过春节,于是将装满几百大桶蘑菇的房间锁好,并千叮咛万叮嘱房东王跃进要小心留意,这可是价值十几万的东西,千万要小心一点。在得到王跃进一家的肯定答复后,我回了兰考老家。
等我3月份回到西安,眼前的情景让我大吃一惊:门锁被撬,价值12万元的几百桶品种蘑菇不翼而飞!询问房东王跃进,王跃进的回答更让人吃惊:你的蘑菇变质,占我的地方碍事,我把他当垃圾仍了。我问,在夏天我还把蘑菇保存的不变质,更何况冬天!你为何撬门?为何事先不给我打个电话?你又知道我的电话........王跃进是一个铁路上的装卸工,此时因被我问的恼羞成怒,竟让我快走,说你河南人还敢在这闹事,马上走还能好胳膊好腿的走,否则要找人收拾我,卸我一条腿。我到附近经过详细了解,遇到了经常给我搬运货的几个人。他们见到我说,王跃进把你的货卖了,卖给你原来铺位对面的“川野”野生菌专卖店了,是某某去拉的货,是我们装卸的货,当时我们还纳闷,这不是吴盼生的货吗,咋成王跃进的了?我得知这些情况后去张家堡派出所报案,可派出所的人却说属于经济纠纷,不归派出所管。有人愿意证明王跃进是偷偷把我的货卖了,这明明是一起犯罪案件,可派出所为啥不管呢?我又不是和王跃进一家合伙做生意,怎么能属于经济纠纷呢。派出所的人被我问的无话可答,竟说我欠人家房租,这更是笑话,我欠房租他们会让我住吗?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一会说我欠房租,一会又改口说我的货变质.........而众多装卸工知情人的话派出所却不采纳,我在当地还不断受到王跃进一家的威胁,不要让我告。我举目无亲,只好回来了。
后来我到新闻单位投诉,在新闻单位的过问下,西安市未央区风城路派出所曾于2008年3月2日通知我来西安录了口供,表示速查速办。当时重要的证人“李大个”也作了证明。因为房东就是雇佣他们一班装卸工偷拉的货物(当时房东对装卸工说是自己的),并且卖给了某某。不知怎么回事,,派出所于2008年6月16日又通知我来西安再重新录口供,上次的作废。当时我就迷惑不解:哪有这样办案的呢?但市局纪委书记听说我来西安,专门接待了我,当着所长的面表态:案情很明朗,属于盗窃,不日之内公安一定要抓人(房东),请我回去静等结果。
我回兰考县后,一直耐心等待结果,并多次打电话相问,但一直没有下文。而且经了解,又出现了一些让人不解的问题,比如重要的证人“李大个”不愿意作证了,说受到了威胁...... 这下我明白了派出让我跑两次的原因了::原来“李大个”在证明了房东盗窃我的货物后,受到了威胁,于是派出所把上次的笔录作废,再做一个不是盗窃的笔录来糊弄上级。不知我这样的理解对不对?
这让人很不理解:明明是一起盗窃案,怎么就不了了之呢?出于对公安的信任,我一直没有上告,直到现在2年了,没有下文。这当中有什么猫腻呢?
2010年4月下旬,凤城路派出所给我寄来一份不立案通知书,让去法院起诉对方,天理何在!
当时的货物:鸡腿菇20多桶(每桶净重100斤);草菇1百多桶(每桶净重95斤);莼菜1百多桶(每桶净重55斤)。
我恳请有关领导能为我申冤,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罚。
反映人: 吴先生 15938595836
(注:我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听到当事人的哭诉后非常愤怒,特将此情况公布于世,让大家都看看公安队伍并不是只有重庆黑。当事人不会上网,请有关部门直接与其电话联系)
案例三
西安4.16持刀砍人的犯罪嫌疑人为何一直逍遥法外?
尊敬的陕西省公安厅,西安市公安局领导:
您好,我们是4.16故意伤害案件中的受害人亲属,请领导在万忙中阅示:人民网《西安4.16被砍外乡人与被碾压女交警查处就是不一样!》全文来源:人民网强国社区:
就该案件中的蹊跷事:在已经有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结论(公西鉴法伤字第201085号)为轻伤,受害人头部,臀部和大腿及手部被刀砍伤的伤口总长度为42.5厘米的情况下,提出以下集体联合实名举报:
1。案发于2010年4月16日至今凤城路派出所没有查扣已知下落的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作案交通工具:陕A139A2北京现代车。案发时公安车管部门尚能查到该涉案车辆陕A139A2北京现代车的全部信息,而在近期公安车管部门却无法查到该涉案车辆的信息,疑似陕A139A2车已做了销号处理,王八似乎又换了马甲(重新挂牌)上路行驶,是谁为该涉案车辆大开绿灯?又是谁在为持刀砍人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保护?
2。至今仍未追寻到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公安部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长约一尺多长的钢管刀。
3。凤城路派出所办案人员在已知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作案交通工具:陕A139A2号北京现代车在西安市某修理厂出现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技术手段追踪抓捕等积极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失控至今仍然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继续危害他人!其中似有难言之隐?
4。凤城路派出所在已知是一起典型的暴力故意伤害案件的情况下,虽说受害人要首先进行伤情鉴定,如果达到轻伤公安机关就可以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在具体司法执法实践中,在受害人伤情鉴定结果未出来之前,为防止嫌疑人逃跑,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先行采取治安拘留,但在治安拘留期间,要将鉴定结果及时作出来,如构成轻伤,可将嫌疑人的治安拘留转为刑事拘留或办理取保候审措施,如构不成轻伤,则执行治安拘留。而凤城路派出所未对已确定的嫌疑人采取先行治安拘留措施,致使案犯至今任然逍遥法外。由此足以表明凤城路派出所办案执法似有不作为甚或构成渎职的嫌疑。
5. 案发至今凤城路派出所也没有与暴力犯罪嫌疑人原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取得信息联系,更没有采取任何得力措施实施抓捕持刀行凶的犯罪嫌疑人。4.16故意伤害案凤城路派出所既已立案受理,但确有既不撤销案件、又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也不进行调解处理的行为,确实有故意拖延的嫌疑。
6。凤城路派出所置舆论监督而不顾,似有刑事案件办案不作为甚或渎职的现象,严重损害了西安市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此事经4月20日《三秦都市报》、4月18日《西安晚报》、4月20日《阳光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各大网站也纷纷刊出该案事实。广大读者和网友义愤填膺,光天化日之下,这个凶手醉酒驾车、寻衅滋事,故意持刀伤害他人并且手段残忍,范先生也将肇事车号也给公安部门提供了。按说这是西安的车辆,应该很好破案,但是至今没有任何说法,实在令人费解。
总之,根据《宪法》,《警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凤城路派出所领导对该故意伤害案件的重视程度和民警的办案技术力量以及侦办手段和效率以及处理理念及方法都引人质疑。请厅局领导在万忙中关注我们外乡人在西安所遭受的暴力伤害,早日将凶手抓捕归案并提起公诉,谢谢!
受害人亲属:陕西安康宁陕县城关镇柯增年,西安孙安民等65人联名请求
联系电话:0915-6896185 13002999315
201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