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续
三、中央和国家对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1、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创新行政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的要求。
2、 2014年10月28日,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了“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的政策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对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提出了非常明确的严格要求,难道被申诉人的行为不是与中办、国办的明令政策公然相对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故此,包括被申诉人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请问,被申诉人你们有没有超越宪法法律行使权力的“特权”呢?